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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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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契稅條例第二十三條
內容: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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