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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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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契稅條例第三十條
內容:
在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期間,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或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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