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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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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娛樂稅法第十二條
內容:
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更新日期: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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