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二、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三、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一、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一年內。二、
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六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