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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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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
內容: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所稱確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

二、

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

三、

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

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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