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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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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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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六章【罰則】第四十一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瀏覽人次:14 人 更新日期:1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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