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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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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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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九條
內容: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移送執行之滯報金及怠報金案件,其徵收之順序,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瀏覽人次:5 人 更新日期:1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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