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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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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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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
內容: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者,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不適用稅法處罰程序之有關規定,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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