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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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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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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內容: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為罰鍰處分時,應填具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送達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如僅對於應繳稅捐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變更或撤銷而影響其罰鍰金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本於職權更正其罰鍰金額。
更新日期:1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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