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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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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內容: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由下列之人負繳納義務: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前項第三款應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報明法院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有關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更新日期:1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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