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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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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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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一條之三
內容:
依菸酒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
國內產製菸酒申報或報告錯誤,非屬調帳查核或實地查驗案件,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已依限補辦或改正。
二、
國外進口菸酒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方式通關,申報進口相關資料與應稅貨名及數量相符且申報時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正確,其進口報單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填報錯誤或漏未填報,經海關通知已依限補辦或改正。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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