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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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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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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之一
內容: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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