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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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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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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十二條
內容:
依娛樂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之應納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
每案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
每案應納稅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納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三、
每案應納稅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者,按應納稅額處四倍之罰鍰。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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