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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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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十二條
內容:
依娛樂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之應納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

每案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

每案應納稅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納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三、

每案應納稅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者,按應納稅額處四倍之罰鍰。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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