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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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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6日 星期一
瀏覽人數:18750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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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十四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申報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
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
二、
故意違反稅法規定。
三、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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