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十四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申報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

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

二、

故意違反稅法規定。

三、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7-23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