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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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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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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
內容: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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