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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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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九條之一
內容:
證券自營商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繳或漏繳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

證券自營商應納稅額,有短繳、漏繳情形,其應繳納未繳納之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

證券自營商應納稅額,有短繳、漏繳情形,其應繳納未繳納之金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繳納未繳納之應納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三、

證券自營商應納稅額,有短繳、漏繳情形,其應繳納未繳納之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者,按應繳納未繳納之應納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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