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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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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三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提供外幣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品者,應以外匯指定銀行掛牌者為限,並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之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臺幣,再按八折計算。
前項擔保品於提供擔保日前一日無收盤買進價格者,以該日前最近一日之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臺幣,再按八折計算。
 
 更新日期:1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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