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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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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5月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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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八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提供作為繳納稅款擔保之財產如為第三人所有者,須經該第三人之同意,該第三人為公司組織或財團法人組織者,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或財團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依其他法律、公司章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為限。
更新日期:1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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