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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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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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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九條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
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
二、
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三、
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
四、
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
五、
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並以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政府部門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其組成人數、任期、選任及組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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