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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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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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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九條
內容: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解釋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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