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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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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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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法第十六條
內容:
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
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
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
酬金數額。
四、
委任日期。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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