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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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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法第二十七條
內容: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一、

警告。

二、

申誡。

三、

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

除名。
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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