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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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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法第八條
內容:
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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