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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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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十四條
內容:
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更新日期:1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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