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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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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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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地方稅法通則第二條
內容: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
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
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
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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