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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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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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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十九條
內容:
依本條例規定核定補徵之稅款,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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