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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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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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