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最新之登記證明書或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書。二、
當年度實際投資金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三、
依第三條規定計算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比率、投資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四、
投資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者,應檢附該外國公司簡介,包含公司名稱、營業地址、營業項目、資本額、董事名冊及足資證明該外國公司符合第二條第四項各款之文件。五、
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創投事業,自設立第二年度起應檢附依第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計算之決定出資總額以及實際累計投資金額之相關文件。當年度已完成募資之創投事業,應另檢附募資完成之實收出資額相關文件。一、
依第四條規定計算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或依同條規定計算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占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或決定出資總額比率。二、
新創事業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但投資之新創事業公司屬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者,應提供前項第四款規定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