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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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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第七條
內容:
創投事業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適用期間屆滿日三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適用期間。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五年,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一、

產業回收期延長。

二、

投資標的產業發生鉅變或國內外經濟環境驟變致無法回收資金。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理由正當者。
前項延長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延長適用期間申請書。

二、

有限合夥契約書影本。

三、

有限合夥登記事項表。

四、

延長適用期間之理由及未來規劃計畫書。
 更新日期:1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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