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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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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第八條
內容:
創投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

一、

有第五條不符政府政策之情事。

二、

依前二條所提供之資訊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或陳述之重要內容有不正確或虛偽不實。
有前項情事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該核定處分,並通知創投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更新日期:10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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