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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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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十一條
內容: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核准適用本條例後,經發現其申請時填載之資料或檢附文件內容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更新日期:1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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