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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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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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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十一條
內容: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核准適用本條例後,經發現其申請時填載之資料或檢附文件內容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更新日期:1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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