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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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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十條
內容:
營利事業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之業務,如受委託之自由港區事業或受託內容有變更,或因合約屆滿再行續約者,應依第六條規定重行申請。
 更新日期:1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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