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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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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十一條
內容: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於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得稅減免之實施期限屆滿前三年,完成是否繼續實施租稅措施之評估報告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更新日期:1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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