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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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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名稱:
93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令核定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瀏覽人次:24 人 更新日期:10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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