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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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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名稱:
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九一○○六六五○五號公告發布

一、

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七萬四千元。

二、

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四萬四千元;有配偶者六萬七千元。

三、

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四、

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七萬四千元。

五、

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

超過三十七萬元至九十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二千二百元,加超過三十七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

超過九十九萬元至一百九十八萬元者,課徵十萬二千八百元,加超過九十九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

超過一百九十八萬元至三百七十二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零七百元,加超過一百九十八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

超過三百七十二萬元者,課徵八十三萬二千七百元,加超過三百七十二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瀏覽人次:22 人 更新日期:10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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