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一、
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七萬四千元。二、
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四萬四千元;有配偶者六萬七千元。三、
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四、
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七萬四千元。五、
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二)
超過三十七萬元至九十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二千二百元,加超過三十七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三)
超過九十九萬元至一百九十八萬元者,課徵十萬二千八百元,加超過九十九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四)
超過一百九十八萬元至三百七十二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零七百元,加超過一百九十八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五)
超過三百七十二萬元者,課徵八十三萬二千七百元,加超過三百七十二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