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一、
9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7萬4千元;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11,000元。二、
9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萬4千元;有配偶者8萬8千元。三、
9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萬5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萬5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四、
9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萬4千元。五、
94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37萬元以下者,課徵6%。(二)
超過37萬元至99萬元者,課徵2萬2千2百元,加超過37萬元以上部分之13%。(三)
超過99萬元至198萬元者,課徵10萬2千8百元,加超過99萬元以上部分之21%。(四)
超過198萬元至372萬元者,課徵31萬7百元,加超過198萬元以上部分之30%。(五)
超過372萬元者,課徵83萬2千7百元,加超過372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