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行政規則

名稱:
9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51號總統令及93年1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7440號公告發布

一、

9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7萬4千元;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11,000元。

二、

9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萬4千元;有配偶者8萬8千元。

三、

9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萬5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萬5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四、

9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萬4千元。

五、

94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37萬元以下者,課徵6%。

(二)

超過37萬元至99萬元者,課徵2萬2千2百元,加超過37萬元以上部分之13%。

(三)

超過99萬元至198萬元者,課徵10萬2千8百元,加超過99萬元以上部分之21%。

(四)

超過198萬元至372萬元者,課徵31萬7百元,加超過198萬元以上部分之30%。

(五)

超過372萬元者,課徵83萬2千7百元,加超過372萬元以上
部分之40%。

瀏覽人次:19 人 更新日期:107-03-31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