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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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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名稱:
9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72440號公告發布

一、

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77,000元;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15,500元。

二、

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

三、

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四、

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

五、

96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370,000元以下者,課徵6%。

(二)

超過370,000元至990,000元者,課徵22,200元,加超過370,000元以上部分之13%。

(三)

超過990,000元至1,980,000元者,課徵102,800元,加超過9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四)

超過1,980,000元至3,720,000元者,課徵310,700元,加超過1,9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五)

超過3,720,000元者,課徵832,700元,加超過3,720,000元以上部分之40%。

瀏覽人次:23 人 更新日期:10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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