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一、
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77,000元;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15,500元。二、
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三、
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四、
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五、
96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370,000元以下者,課徵6%。(二)
超過370,000元至990,000元者,課徵22,200元,加超過370,000元以上部分之13%。(三)
超過990,000元至1,980,000元者,課徵102,800元,加超過9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四)
超過1,980,000元至3,720,000元者,課徵310,700元,加超過1,9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五)
超過3,720,000元者,課徵832,700元,加超過3,720,000元以上部分之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