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一、
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77,000元;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15,500元。二、
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三、
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四、
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五、
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0,000元以下者,課徵6%。(二)
超過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課徵24,600元,加超過410,000元以上部分之13%。(三)
超過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課徵113,000元,加超過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四)
超過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課徵341,900元,加超過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五)
超過4,090,000元者,課徵914,900元,加超過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一、
標準扣除額之額度,個人由46,000元提高至73,000元,有配偶者由92,000元提高至146,000元。二、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78,000元提高至100,000元。三、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77,000元提高至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