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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名稱:
9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604562720號公告發布

一、

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77,000元;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15,500元。

二、

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

三、

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四、

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

五、

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0,000元以下者,課徵6%。

(二)

超過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課徵24,600元,加超過410,000元以上部分之13%。

(三)

超過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課徵113,000元,加超過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四)

超過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課徵341,900元,加超過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五)

超過4,090,000元者,課徵914,900元,加超過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
註:依97年12月26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上述97年度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更名為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修正如下:

一、

標準扣除額之額度,個人由46,000元提高至73,000元,有配偶者由92,000元提高至146,000元。

二、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78,000元提高至100,000元。

三、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77,000元提高至100,000元。

瀏覽人次:24 人 更新日期:10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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