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一、
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二、
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三、
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四、
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五、
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0,000元以下者,課徵6%。(二)
超過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課徵24,600元,加超過410,000元以上部分之13%。(三)
超過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課徵113,000元,加超過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四)
超過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課徵341,900元,加超過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五)
超過4,090,000元者,課徵914,900元,加超過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