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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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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名稱:
9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內容: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63710號公告發布

一、

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

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

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

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

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0,000元以下者,課徵6%。

(二)

超過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課徵24,600元,加超過410,000元以上部分之13%。

(三)

超過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課徵113,000元,加超過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四)

超過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課徵341,900元,加超過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五)

超過4,090,000元者,課徵914,900元,加超過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

瀏覽人次:22 人 更新日期:10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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