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一、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二、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三、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四、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五、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0,000元以下者,課徵5%。(二)
超過500,000元至1,130,000元者,課徵25,000元,加超過500,000元部分之12%。(三)
超過1,130,000元至2,260,000元者,課徵100,600元,加超過1,130,000元部分之20%。(四)
超過2,260,000元至4,230,000元者,課徵326,600元,加超過2,260,000元部分之30%。(五)
超過4,230,000元者,課徵917,600元,加超過4,230,000元部分之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