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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名稱: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4905830號公告
主旨:公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
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

超過500,000元至1,130,000元者,課徵25,000元,加超過500,000元部分之12%。

(三)

超過1,130,000元至2,260,000元者,課徵100,600元,加超過1,130,000元部分之20%。

(四)

超過2,260,000元至4,230,000元者,課徵326,600元,加超過2,260,000元部分之30%。

(五)

超過4,230,000元者,課徵917,600元,加超過4,230,000元部分之40%。

瀏覽人次:81 人 更新日期:10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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