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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名稱: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內容: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204696980號公告
主旨: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
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
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四、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五、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

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

(三)

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

(四)

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0元者,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

(五)

超過4,400,000元者,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

瀏覽人次:88 人 更新日期:10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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