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一、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7,500元。二、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三、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四、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五、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元以下者,課徵5%。(二)
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三)
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四)
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0元者,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五)
超過4,400,000元至10,000,000元者,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六)
超過10,000,000元者,課徵3,195,000元,加超過10,000,000元部分之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