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一、
10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二、
105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三、
10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之金額。四、
105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五、
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5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