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一、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32,000元。二、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三、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四、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五、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二)
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三)
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四)
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五)
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六)
超過10,310,000元者,課徵3,294,400元,加超過10,310,000元部分之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