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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名稱: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台財稅字第10504692000號公告)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692000號公告
主旨: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32,000元。

二、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

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

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

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

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六)

超過10,310,000元者,課徵3,294,400元,加超過10,310,000元部分之45%。

瀏覽人次:112 人 更新日期:10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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