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一、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32,000元。二、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三、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四、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五、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二)
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三)
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四)
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五)
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六)
超過10,310,000元者,課徵3,294,400元,加超過10,310,000元部分之45%。六、
107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7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1.
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2.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3.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7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一、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0,000元。二、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0,000元為限。三、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0,000元。四、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二)
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三)
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四)
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五)
超過4,53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