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一、
為建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制度,特訂定本要點。二、
本要點所稱抽查,係指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擇對象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進行查核。三、
下列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列入抽查範圍:(一)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書面審核核定者。(二)
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核定後發現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三)
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書面審核核定者。四、
稽徵機關應就每年書面審核核定之案件,採隨機選樣方式抽查,抽查比率由稽徵機關首長視人力及案件數量自行決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簽證品質優良者,得降低其抽查比率或免予抽查。下列案件得優先列入抽查:(一)
課稅年度及課稅年度之前二年度內經查獲逃漏所得稅情節重大者。(二)
已連續四年書面審核核定,尚未經抽查者。(三)
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者。(四)
經書面審核發現申報異常或涉嫌違章情節重大者。(五)
涉有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或第六十六條之八、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條、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事者。(六)
其他經財政部或稽徵機關首長指定應予抽查者。五、
依本要點規定抽查之案件,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稽徵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代理會計師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查核,並以副本通知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