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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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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台財稅字第0910455171號令)
內容:

一、

為建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抽查,係指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擇對象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進行查核。

三、

下列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列入抽查範圍: 

(一)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書面審核核定者。

(二)

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核定後發現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

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書面審核核定者。

四、

稽徵機關應就每年書面審核核定之案件,採隨機選樣方式抽查,抽查比率由稽徵機關首長視人力及案件數量自行決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簽證品質優良者,得降低其抽查比率或免予抽查。下列案件得優先列入抽查:

(一)

課稅年度及課稅年度之前二年度內經查獲逃漏所得稅情節重大者。

(二)

已連續四年書面審核核定,尚未經抽查者。

(三)

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者。

(四)

經書面審核發現申報異常或涉嫌違章情節重大者。

(五)

涉有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或第六十六條之八、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條、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事者。

(六)

其他經財政部或稽徵機關首長指定應予抽查者。

五、

依本要點規定抽查之案件,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稽徵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代理會計師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查核,並以副本通知委託人。
經通知而逾期未提示,或因該代理會計師喪失稅務代理人資格,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通知者,稽徵機關得直接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查核。

瀏覽人次:113 人 更新日期:10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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