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一、
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二、
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一)
食米批發;農、畜、水產品批發市場…………1%(二)
米穀;食米零售;菸酒;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幣買賣;計程車客運…………2%(三)
煤礦業;碾米;麵粉;豆類、麥類及其他雜糧;鹽;水產品;魚貨買賣;家畜及家禽買賣;粗製茶;精製茶;米糠油製造;汽油零售;廢紙批發;廢五金批發;回收資源批發…………3%(四)
農、林、漁、牧業(作物採收除外);礦業(煤礦業除外);紡紗業(瓊麻絲紡;其他韌性植物纖維處理除外);織布業(棉紡織代工;麻織除外);織帶織製;針織成衣業(針織胸罩;針織睡衣製造除外);麥片(飼料用)製造;其他飼料配製;竹製品、竹容器;飼料買賣;蛋類;其他家庭日常用品;筒裝瓦斯買賣;附駕駛之大客車租賃;汽車貨運;汽車貨櫃貨運;市場管理;未分類其他組…………4%(五)
土石採取業;代客碾米;電影業(電影片租賃除外);水果;蔬菜;布疋、呢絨、綢緞買賣;服飾、百貨攤販;耕耘機製造;家電買賣;合板、單板製造;豆腐(豆腐乾、皮);其他豆類加工食品;紅糖製造;梭織運動服製造;襪類製造;拉鍊製造;砂石建材買賣;汽車車胎買賣;金銀首飾買賣;攝影機買賣;照相機買賣;綜合商品業(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除外);肉類買賣;畜肉…………5%(六)
營造業(冷凍、通風及空調工程;造墓及靈骨塔營建除外);旅館業;餐盒;不動產投資興建;廣播電視業(代客錄影除外);廣告業;鋼鐵鍊…………7%(七)
健康食品;電信業;附駕駛之小客車租賃;金融及其輔助業(應收帳款收買除外);證券及期貨業(證券投資顧問除外);保險業(保險經紀除外);租賃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旅行服務;報關服務;船務代理;快遞服務;公證服務;倉儲業;專門設計服務業;職業介紹;人力仲介;人力派遣;土地開發;不動產租賃;造墓及靈骨塔營建;電影片租賃;停車場管理…………8%(八)
餐館業(食堂、麵店、小吃店;有娛樂節目餐廳除外);飲酒店、啤酒屋;咖啡館;視聽中心;視唱中心(KTV)…………9%(九)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信用調查服務;商品經紀業;酒家、酒吧;特種茶室;特種咖啡廳;特種視唱、視聽中心;舞廳;夜總會;有娛樂節目餐廳;高爾夫球練習場;電動玩具店;小鋼珠(柏青哥)店;彩券代理銷售處;保險經紀;應收帳款收買;證券投資顧問;不動產仲介、代銷;公證人服務;瘦身美容院;豪華理容總匯;其他理髮及美容;電力供應業;未分類其他教育服務;醫事放射所、醫事檢驗;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10%(十)
不屬於上列九款之業別…………6%三、
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未達本要點規定之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前,輔導營利事業自行調整達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並繳清應納稅款,以收擴大書面審核效果。四、
申報適用本要點實施書面審核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五、
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六、
理容業、沐浴業、計程車客運、酒吧或其他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依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者,其申報之營業額與查定之營業額如有不同,應擇高依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核定。七、
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交易之損益,應單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計算,申報時應檢附有關憑證資料影本,以憑審查。八、
下列各款申報案件不適用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一)
不動產買賣之申報案件。(二)
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及補習班。(三)
租賃業;廣播電視業(代客錄影除外);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信用調查服務;商品經紀業;不動產仲介、代銷;土地開發;不動產投資興建;不動產租賃;保險經紀;公證人服務;高爾夫球場;應收帳款收買;融資性租賃;保管箱出租;電力供應業;未分類其他教育服務;醫事放射所、醫事檢驗所;電影片租賃;停車場管理;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等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四)
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或農會、漁會申報案件。(五)
國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之申報案件。(六)
營業代理人代理國外營利事業申報案件。(七)
逾期申報案件。但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純益率標準調整所得額,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或無應納稅款者,可准其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
適用本要點之申報案件,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時,應按下列規定補稅處罰:(一)
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二)
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惟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三)
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四)
短、漏報非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按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十、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經自動調整符合擴大書面審核標準,並繳清應納稅款者,其資本主或合夥人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獲配之盈餘總額一併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扣抵。十一、
營利事業九十六年度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決算申報案件,可比照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辦理。十二、
依本要點規定書面審核之案件,於辦理抽查時,應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辦理。十三、
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可全年度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一個百分點。十四、
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