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一、
97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二、
97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三、
97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四、
97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五、
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97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