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一、
為使稽徵機關對於查定課徵營業人受公共工程施工影響其營業狀況,於施工期間辦理調整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處理一致,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以下簡稱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訂定本要點。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以依查定辦法第5條至第8條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營業人為限。三、
本要點所稱公共工程,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前揭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前項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四、
適用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範圍如下:(一)
公共工程施工路段兩旁之營業人。(如圖例A)(二)
以公共工程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其巷、弄內之營業人。(如圖例B)(三)
設有中間分隔島之道路單側施工者,該施工道路旁之營業人。(如圖例C)(四)
以單側施工道路為主要通路其巷、弄內之營業人。(如圖例D)(五)
公共建築工程涉及道路工程設有圍籬者,該施工道路旁之營業人。(如圖例E)前項所稱營業人,包括同路段2樓以上之營業人。
五、
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調減率:(一)
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致無法營業者,依其實際停止營業日數核減。(二)
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仍可營業者:1.
施工路段兩旁之營業人,調減30%。2.
施工路段之巷、弄內,且以該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營業人,調減20%。(三)
施工路段道路未封閉,交通未全部阻斷者:1.
施工路段兩旁之營業人,調減20%。2.
施工路段之巷、弄內,且以該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營業人,調減10%。六、
適用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期間計算標準:(一)
施工期間未達1個月者,不予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二)
施工期間達1個月以上者,依實際施工期間計算調減。(三)
同一路段有2個以上公共工程且施工期間競合時,其施工期間之計算以第一個公共工程實際開始施工日及最後一個公共工程施工單位函送之完工通報表所載資料或實際完工日為準。
七、
調整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作業方式如下:(一)
接獲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資料,應即派員實地勘查,視實際影響狀況,依本要點規定核實查定並填載「公共工程施工通報紀錄表」及「公共工程施工影響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情形表」(如附表1及附表2)。開通報資料、紀錄表及查定情形表應依序裝冊列管。(二)
經核有應變更查定銷售額及稅額者,應於查定紀錄卡或相關表單註記並異動營業稅查定檔。(三)
接獲公共工程完工通報或現場勘查地面工程已完工時,應回復或重行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並依本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四)
依本要點規定調整查定銷售額及稅額案件,應通知營業人,如營業人提出異議,以現場勘查為準。(五)
每季查定扣減清冊產出時,應詳加查對查定紀錄卡、營業稅稅籍查定資料等相關紀錄。(六)
公共工程施工通報施工之起、迄日期,如與實際施工起、迄日期不符者,以實際施工起、迄日期為準,並以對營業人最有利之計算方式,從寬認定。如發生退補稅事宜,應依規定主動辦理並通知營業人。(七)
數個公共工程同時施工期間,交通受阻情形不一致者,以對營業人最有利之調減率計算之。(八)
依本要點規定調整查定銷售額及稅額案件,如依課稅或通報資料,查得實際銷售額高於調整後查定銷售額及稅額者,仍應依查得實際銷售額及稅額核課,如有應補徵稅額者,應主動通知營業人。(九)
依本要點規定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案件,其起徵點之計算應以調減前每月查定銷售額為認定基礎。八、
非屬第四點規定範圍或就第五點調減率有疑義之特殊案件,依個案情形專案簽報單位主管核准調減。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